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228號原告 林俊豪 即韓味商行訴訟代理人 林上玉 被告鄭珉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吳淑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