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33號上訴人 李泱徹
李承豐 上訴人共同被上訴人順秝鍋貼專賣店魏榮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5,8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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