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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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促字第779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劉德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肆佰玖拾元,及自民國99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99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11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0萬元整,約定於民國98年11月23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6%計付。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款至民國99年9月15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5條規定之違約金。二、查債務人劉德龍曾於民國96年間簽立變更契約書,同意變更部分授信條件:本金變更為291691元整,期間為自民國96年6月22日起至民國101年6月22日止,利率變更為年利率6%,其餘部分仍按原契約條件。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契據影本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謹狀釋明文件:證一:戶籍謄本。證二:契據影本。證三: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民事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書記官江靜玲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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