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4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64333號債權人竑展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國洲 即芳昇治具探針企業社、双銘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四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書記官涂文郁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