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字第19號聲請人 翁倩文 代理人 廖儀婷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翁倩文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獲鈞院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1號裁定應予免責,並已於民國109年12月25日確定。爰依法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69號裁定開始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復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1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民國109年12月25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則依上列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復權,即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蕭凱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