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89號聲請人 黃丁陽 代理人 許世烜 律師
楊家明 律師相對人 鄭玉清
鄭捷夫 上一人代理人 鄭鐘阿娥 相對人 蔡倉穩
鄭玉霞 鄭銘澤 鄭俊皇 鄭湘霖 鄭力權 鄭畇蓁 蔡崑山 蔡承龍 兼上八人代理人 蔡佳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坐落台南市○○區○○段○○○○號等土地,係屬被繼承人 黃崑南 之遺產,惟黃崑南之全體繼承人尚未辦理系爭遺產之繼承登記,且其中繼承人 黃元瑞 已死亡而無人繼承,需由黃元瑞之遺產管理人始能辦理繼承登記,故聲請於黃元瑞之遺產管理人選任程序完成前,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之規定停止本件訴訟。
二、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固定有明文。然審酌前開聲請意旨,黃崑南之繼承人黃元瑞並非本件訴訟之當事人,自無前開規定之適用,是聲請人聲請停止訴訟,於法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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