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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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57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榮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樹福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9,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