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80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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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8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80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陳文正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檢察官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565號),經本院改適用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98年12月7日13時許,未經告訴人甲○○同意,令不知情之 李金城 (另為不起訴處分)駕駛車號00-00號曳引營業半拖車無故侵入甲○○所有位於桃園縣○○鄉○○路○○號之倉庫,卸載植物花土,因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嫌等語,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甲○○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按,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本件檢察官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所定之情形,依同法第452之規定,應改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美慧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