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8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840號聲請人震遠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海僮 代理人 卓素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1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式瑜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書記官曾鈺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84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精度產品股份有限公│臺灣土地銀行東台北│99年11月25日│29,400元│WYAA0000000││││司 王聖音 │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