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82號聲請人 鄭一平 即被告上聲請人即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808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鄭一平所犯案件尚在審理中,就無罪推論而言,即已推翻所謂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且被告所犯不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重罪,更無逃亡之虞,亦無湮滅證據及串供之虞,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鄭一平因加重竊盜案件,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罪嫌,前由檢察官於民國100年1月3日提起公訴,分本院100年度易字第3號案件審理。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罪之虞,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自100年1月3日起裁定予以羈押;後於100年1月14日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三、經查:被告於本案中另犯故買贓物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0年3月1日移送檢察官執行;已由檢察官發監執行,執行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為100年4月5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被告目前係在監執行有期徒刑,不是由本院繼續羈押中,其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施慶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清源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