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交上易字第10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上易字第1036號上訴人即被告 方榮富 選任辯護人 龔厚丞 律師選任辯護人 黃啟翔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字第216號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調偵字第15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又第二審之審判,除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同法第364條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方榮富(下稱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原審法院於民國106年7月27日以105年度交易字第216號判決判處被告罪刑,被告不服原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其已在107年0月0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依上開法律規定,被告經合法上訴後,於本院判決前死亡,自應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原審未及審酌,所為有罪之實體判決自有未合,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唐先恆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唐中興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湘玲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