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86號
原 告 鄭秀雲
訴訟代理人 曾嘉雯 律師
被 告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110年度雄救字第6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
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
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
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駁回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