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86號
原   告  鄭秀雲
訴訟代理人  曾嘉雯 律師
被   告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110年度雄救字第6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
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
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
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駁回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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