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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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63號上訴人丙○○原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7年重訴字第163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7月28日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16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之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1款載有明文。準此,聲明上訴者應以訴訟當事人為限,附為敘明。
二、本件被告為甲○○,其夫丙○○以自己之名義聲明上訴,自非適法,依上開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書記官陳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