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13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 黃閔顯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中關於1715建號之建物門牌「龍山東路228號4樓之2」之記載,應予更正為「龍山東路288號4樓之2」。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