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25號
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相 川康清 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被告相川康清之最新入出境資料、兩造最新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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