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26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每張支票之正確發票日。
二、請釋明XC0000000、XC0000000、XC0000000之正確票據號碼,並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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