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030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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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3072號

聲請人即

債權人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代理人 吳俊輝

林咸亨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陳沛菱陳盈 之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又確定之支付命令得為執行

  名義。此觀強制執行法第4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

  之規定自明。又聲請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不能補正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強制執行

  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持本院113年度促字第5036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陳沛菱即陳盈之聲請強制執行,然該支付命令因未合法送達,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5日以113年度促字第5036號處分書撤銷原核發之確定證明書,有該處分書附卷為憑,該支付命令亦因三個月內無法送達債務人而失其效力,足認該支付命令未確定而不得為執行名義。從而,聲請人持之聲請強制執行,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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