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346號聲請人丙○○聲請人乙○○
號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1)聲請人 陳金嬌 於聲請書上簽名或出具委任書予丙○○;(2)聲請人就拋棄繼承一事,應提出業已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其他順位繼承人之證明文件(例如:存證信函、雙掛號回執或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簽章之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或與拋棄繼承權通知書上受通知書人之印鑑證明。聲請人未能依期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淑媛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徐文彬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