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262號原告 唐基誠 原告與被告 李國裕 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書記官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