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僅違禁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佳豪(已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223、256、1520、1878號,111年度毒偵字第967、97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佳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23、256、1520、1878號、111年度毒偵字第967、9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規定,海洛因屬第一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均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持有,是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自均係違禁物,且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23、256、1520、1878號、111年度毒偵字第967、9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均係供被告施用一情,此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述明確(毒偵256卷第127頁、毒偵1520卷第104頁、毒偵1878卷第96頁),又經送鑑確認分別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或海洛因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存卷可考(見附表各編號鑑驗報告欄)。另依現今技術,用以盛裝前開毒品所用之包裝袋,其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及承裝前開物品之包裝袋,核均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至上開毒品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均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顏偲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書記官李紫君附表:編號物名數量驗餘淨重查扣日期、單位檢驗結果鑑驗報告偵查案號1白色塊狀粉末1包0.037公克110年1月28日,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含海洛因成分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9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毒偵256卷第147頁)110年度毒偵字第256號2白色透明結晶1包0.301公克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9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毒偵256卷第157頁)3米黃色結塊粉末1包0.057公克110年8月27日,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含海洛因成分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28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毒偵1520卷第179頁)110年度毒偵字第1520號4粉末、碎塊狀2包驗餘淨重0.76公克、0.41公克110年10月16日,基隆市警察局均含海洛因成分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12月10日鑑定書(毒偵1878卷第151頁)110年度毒偵字第1878號5白色透明結晶2包驗餘淨重0.135公克、0.109公克均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15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毒偵1878卷第179、18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