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8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 李秋萍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之債權計算書,以資釋明本件得請求金額新臺幣55023元及自民國105年11月1日起息之依據。
二、經核本件之車輛貸款借據暨約定書其中第14條第4款,乙方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甲方後,始生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故請提出該書面通知及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至院供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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