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646號抗告人 詹日新 上列聲請人 吳昭軍 因與相對人詹日新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吳昭軍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