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00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0042號債權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舒博 債務人 曾麗 債務人 王燦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曾麗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柒仟伍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壹萬叁仟零陸拾玖元依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就 曾麗之 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燦輝負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