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睿庭選任辯護人張崇哲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5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睿庭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肆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莊睿庭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對於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並有卷內證據可以佐證,足認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未遂、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洗錢未遂等罪,嫌疑重大,經審酌目前訴訟進行程度,雖被告就其被訴詐欺等罪嫌業已坦認在卷,然被告除本件外,亦自承於同日有出面向不同被害人 王男 收取詐騙款項,此並有卷附之王男警詢筆錄、被告與上手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可佐(該案刻正由臺南警方偵辦中),足見被告確有反覆實施詐欺犯罪之情事,再斟酌現今詐欺犯罪橫行,對社會治安危害甚鉅,而被告本件雖未能遂行詐欺取款行為,然另案已成功收取詐騙款項新臺幣30萬元,數額非微,若未予羈押,難認可達防止被告再犯及防衛社會安全之目的,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裁定被告自民國113年1月5日起羈押
3月在案,而其羈押期間將於113年4月4日屆滿,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並聽取辯護人之意見後,認上開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爰自113年4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