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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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50號債權人屏東縣佳義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柯進國 債務人 江國彥
江金娘
邱國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10,850元,及其中新臺幣93,600元部分,自民國111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6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