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758號聲請人 黃容瑄 相對人ABELLARVINCEALDRINRAMOS( 文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為之本票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相對人「ABELLARVINCEALDRIN」之記載,應更正為「ABELLARVINCEALDRINRAMOS」。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為112年度司票字第758號本票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ABELLARVINC
EALDRIN」之記載,應更正為「ABELLARVINCEALDRINRAMOS」, 爰依 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鈞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