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調裁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家調裁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調裁字第9號聲請人 王婉琳 相對人 王萬生 相對人 張春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抬頭與案號欄關於抬頭「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更正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白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劉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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