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聲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聲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補充判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五三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裁判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以本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九九號判決,就伊聲明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即被上訴人乙○○負擔部分,漏未判決,而聲請補充判決。惟查上開本院判決業將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二號判決除假執行部分外廢棄,發回該法院,即係將該判決駁回聲請人即原告之訴及命其負擔訴訟費用部分,均一併廢棄發回,是無就訴訟費用脫漏情事。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徐璧湖法官劉福聲法官蘇茂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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