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親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親字第13號原告 陳宇萱 法定代理人 葉文雅 被告 陳文國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明文,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30日終結調解程序後,當庭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此有本院105年度家調字第71號事件於當日之訊問筆錄在卷可佐。
三、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復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述意見,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書記官施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