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2387號債權人 王靖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高旭燦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人,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依聲請
狀原因事實,債權人係任職於丞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狀附離職證明書債權人之投保單位亦為丞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勞資調解紀錄,其餘證物當事人亦為丞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高旭燦為丞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仍欲以高旭燦為本件債務人,請敘明原因事實、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以釋明債權人係受僱於高旭燦本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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