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四五三號聲請人 廖秀松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十月十六日本院裁定(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七八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廖秀松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五年三月十八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該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另聲請人魏高明非原確定裁定之當事人,其對於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亦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袁靜文法官陳駿璧法官鍾任賜法官李文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五月二日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