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3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347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民國97年度司催字第7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0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洲富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柳寶倫┌───────────────────────────────────────────────────────┐│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34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葉強 │台中民權路郵局│97年10月15日│20,000元│A0000000││├──┼─────────┼─────────┼───────────┼────────┼────────┼──┤│002│葉強│台中民權路郵局│97年7月15日│20,000元│A0000000││├──┼─────────┼─────────┼───────────┼────────┼────────┼──┤│003│葉強│台中民權路郵局│97年8月15日│20,000元│A0000000││├──┼─────────┼─────────┼───────────┼────────┼────────┼──┤│004│葉強│台中民權路郵局│97年9月15日│20,000元│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