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度財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財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選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財管字第1號聲請人 許明瑤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黃興讓 載有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依聲請人所提之土地登記謄本所載, 黃長聚 非土地共有人,請釋明選任黃長聚為遺產管理人之事由,並陳報黃長聚之年籍資料、與聲請人之關係及願任同意書。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書記官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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