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49號原告 劉世元 訴訟代理人 陳淑香 律師被告 翁淑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書記官蔡萱穎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49號原告 劉世元 訴訟代理人 陳淑香 律師被告 翁淑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書記官蔡萱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