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57號上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翔懿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本院斗六簡易庭中華民國
101年9月21日101年度六簡字第85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101年度簡字第85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本院斗六簡易庭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101年度六簡字第85號」之記載,顯係「本院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101年度簡字第85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照前開說明,應予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雅苑
法官楊昱辰法官鍾世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楊雅芳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