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訴字第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727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明宗指定辯護人詹振寧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0號,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上午9時30分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呂寧莉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