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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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變更離婚協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179號原告 羅文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變更離婚協議事件,原告起訴雖曾先繳納調解費用,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78,
75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282元,原告現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51,282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軍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書記官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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