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171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洪莉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壹仟陸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編│請求本金│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1│71,662元(其中計│95.11.7~104.8.31│20│暨新台幣1,200元之違約│││息本金68,362元)├─────────┼───┤金。││││104.9.1~清償日止│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