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埔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埔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埔交附民字第3號原告 林妤浩 訴訟代理人 曾賢毅 被告 吳盛能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埔交簡字第3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埔里簡易庭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孫偲綺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賢慧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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