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38號聲請人 馮媺苓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文熙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㈡提出相對人陳文熙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