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0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茲本件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為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應欽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二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