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自字第390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自字第390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主文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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