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再字第8號再審原告 吳俊鋐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尤啟賢 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378萬元,應徵裁判費5萬7633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吳上康法官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書記官高曉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