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6號聲請人 吳建忠 代理人 許正次 律師複代理人 林之翔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培錚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法院書記官張雅雯┌────────────────────────────────────────────┐│股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天億寶石股份有限公司│103-NF0000000│普通股│1│100000││││(吳建忠)││││││├──┼───────────┼──────────┼────┼────┼────┼───┤│002│天億寶石股份有限公司│103-NF0000000│普通股│1│100000││││(吳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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