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723號原告 張世力 訴訟代理人 李淑滿 被告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蔡嘉芳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5月11日下午4時05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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