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01號上訴人即被告 潘盈真 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忠山
許雅鈴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同年月6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按。然上訴人茲已逾限,仍未遵行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況查詢清單各1紙、答詢表3紙等件在卷可稽。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連士綱
法官葉靜芳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