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135號聲請人 高淑貞 上列聲請人高淑貞因與間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高淑貞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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