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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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13號原告 劉永參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火灶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609,625元【(352地號土地165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9,000元×原告應有部分9/72)+(353地號土地113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9,000元×原告應有部分9/7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439元,原告僅繳納10,020元,應補繳56,419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當事人有法定代理人者,書狀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瑞祥建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應予補正,並提出該公司登記資料。
三、依原告所提土地登記謄本,被告林火灶其他登記事項記載「未辦繼承登記」,原告應提出被告林火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書記官張良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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