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8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方繼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606號),本院於105年9月12日所為之裁定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受刑人年籍欄「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正本受刑人年籍欄內關於「民國00年0月00日生」,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書記官吳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