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2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2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122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富春
朱耀仁林秋富施得振曾日吉選任辯護人 王進勝 律師
黃淑芬 律師 陶德斌 律師被告 曾奕欽
洪政 次選任辯護人 陳魁元 律師被告 黃清利 選任辯護人 李明益 律師被告 陳俊宏
林榮源 蘇建帆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3057號、23292號、99年度偵字第3455號、345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洪政次 犯如附表一所示之貳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七編號5-1、6-1、6-4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清利犯如附表二所示之參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扣案附表七編號7-1至7-6所示之物均沒收。
曾日吉犯 如附表三所示之柒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扣案附表七編號8-12、8-14、8-20至8-22所示之物均沒收。
朱耀仁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肆罪,各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應執行罰 金新 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附表七編號1-4所示之物沒收。
朱富春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肆罪,各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施得振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附表七編號4-3所示之物沒收。
曾奕欽犯如附表一所示之貳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附表七編號1-4、4-3所示之物均沒收。
蘇建帆犯如附表二所示之貳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林秋富犯如附表二、三所示之貳罪,各處如附表二、三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林榮源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緩刑貳年。
陳俊宏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
一、洪政次係「高雄區信鴿協會中正聯合會」(下稱中正鴿會)會長,前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簡字第543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於民國94年3月17日易科罰金而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於96年4月13日至同年8月2日間,以舉辦96年夏季海上競翔賽鴿之名義,提供址設高雄市○○區○○段第31地號中正鴿會會址作為賭博場所,聚集附表一編號1所示與施得振具有賭博犯意聯絡之朱耀仁、朱富春、曾奕欽,以施得振之會員名義,以及其他不特定人,在上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參賭會員每年需繳納新臺幣(下同)1,000元會費,每季比賽前,每隻賽鴿須繳納500元之報鴿費及2,000元之腳環費,取得比賽資格;於正規賽前,復先進行2次「資格賽」,再進行正規賽5場,除依報名賽鴿數量,決定取等賞外(最多取50名),另提供會員插組下注,會員可從自己參賽之賽鴿中,挑出數隻賽鴿參與插組下注,插組組別如附表四所示,而洪政次收取前述腳環費及各組下注金後,抽取4%為佣金,除支付賽鴿所需費用外,其餘全歸中正鴿會,以此方式牟利;附表一所示之賭客則依上述插組組別,選擇鴿子下注後,再以總飛行距離除以總飛行時間計算飛翔成績;若複數隻賽鴿為一組,則以取平均成績計算成績,每組擇優排定名次,獲勝賭客可依不等比例朋分各組賭金之方式,賭博財物。又於97年4月5日至同年5月24日間,另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以舉辦97年夏季海上競翔賽鴿之名義,提供上開會址作為賭博場所,聚集附表一編號2所示使用不知情之 曾華玲 名義,而與曾奕欽具有賭博犯意聯絡之朱耀仁、朱富春,以及其他不特定人,在上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同一方式賭博財物。
二、黃清利係「臺南縣賽鴿協會林園鴿友聯合會」(下稱 林園鴿會 )會長,竟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分別於96年10月15日至96年11月30日間、96年10月12日至97年2月29日間,以舉辦96年冬季、97年春季海上競翔賽鴿之名義,提供址設高雄市○○區○○路○○○巷口之林園鴿會會址作為賭博場所,聚集附表二所示使用不知情之蘇建帆之妻 陳佳汝 名義,而與蘇建帆具有犯意聯絡之朱耀仁、朱富春、林秋富,以及其他不特定人,在上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參賭會員於每季比賽前,每隻賽鴿須繳納300元之報鴿費及1,000元之腳環費,取得比賽資格;於正規賽前,先進行
2次「資格賽」,再進行正規賽5場,提供會員插組下注,會員可從自己參賽之賽鴿中,挑出數隻賽鴿參與插組下注,插組組別如附表五所示,而黃清利收取前述腳環費及各組下注金後,抽取3%為佣金,除支付賽鴿所需費用外,其餘全歸林園鴿會,以此方式牟利;附表二所示之賭客則依上述插組組別,選擇鴿子下注後,再以總飛行距離除以總飛行時間計算飛翔成績;若複數隻賽鴿為一組,則取平均成績計算成績,「現關成績插組」以該組最慢之賽鴿計算成績,其它組別則以平均成績計算飛翔成績,每組擇優排定名次,獲勝賭客可依不等比例朋分各組賭金之方式,賭博財物。又另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於97年6月3日起至97年8月5日為警查獲時止,以舉辦97年冬季海上競翔賽鴿之名義,提供上開林園鴿會會址作為賭博場所,聚集不特定人在上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同一方式賭博財物。
三、曾日吉係「高雄區信鴿協會岡山分會」(下稱 岡山鴿 會)會長,竟基於賭博及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於95年4月間至95年7月13日間、95年12月5日至96年4月12日間、96年4月30日至96年7月26日間、96年8月3日至96年11月12日間、96年12月10日至97年2月20日間、97年
4月10日至97年6月26日間,以舉辦95年夏季、95年冬季、96年春季、96年夏季、96年冬季、97年春季、97年夏季海上競翔賽鴿之名義,提供址設高雄市○○區○○路○○號 岡山鴿會 會址作為賭博場所,使自己與附表三編號3-1所示使用不知情之林秋富之女 林家瑀 名義,而與林秋富具有賭博犯意聯絡之陳俊宏(林秋富96年春季部分犯行未據起訴),以及其他不特定人,在上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參賭會員每年需繳1,000元會費,於每季比賽前每隻賽鴿再繳納1,000元腳環費,取得比賽資格;於正規賽前,先進行2次「資格賽」,再進行正規賽5場,岡山鴿會除依報名賽鴿數量,決定取等賞(最多取6名),另提供會員插組下注,會員可從自己參賽之賽鴿中,挑出數隻賽鴿參與插組下注,插組組別則如附表六所示;而曾日吉收取前述腳環費及各組下注金後,抽取4%為佣金,除支付賽鴿所需費用外,其餘全歸岡山鴿會,以此方式牟利;參賭賭客則依上述插組組別,選擇鴿子下注後,再以總飛行距離除以總飛行時間計算飛翔成績;若複數隻賽鴿為一組,則以該組最後飛回之賽鴿計算成績,每組擇優排定名次,獲勝賭客可依不等比例朋分各組賭金之方式,賭博財物。復於95年7月19日至95年11月16日間,另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以舉辦95年冬季海上競翔賽鴿之名義,提供上開岡山鴿會會址作為賭博場所,聚集利用不知情之林家瑀名義,且與林秋富具有犯意聯絡之林榮源,以及其他不特定人,在上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同一方式賭博財物。嗣法務部調查局高雄縣調查站於97年
7月23日,分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林秋富位於高雄市○○區○○○路○段○○號住處、朱富春位於高雄市○○區○○街○○號住處、高雄市○○區○○路○○○號鳳龍派出所、曾奕欽位於高雄市○○區○○路○○○號12樓之2住處、中正鴿會、岡山鴿會會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附表七編號1至5、8所示之物;另於97年8月5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中正鴿會,扣得附表七編號6所示之物,以及經林園鴿會會長黃清利同意搜索,扣得附表七編號7所示之物。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縣調站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朱富春、朱耀仁、林秋富、施得振、曾日吉、曾奕欽、洪政次、黃清利、陳俊宏、林榮源、蘇建帆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檢察官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實體方面:㈠上開事實一部分,業據被告洪政次、朱富春、朱耀仁、施得
振、曾奕欽於審判中供認不諱,核與證人曾奕欽之妹曾華玲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且有門號0000000000號(施得振)、0000000000號(曾奕欽)、0000000000號(曾奕欽)、0000000000號(朱富春)通訊監察譯文、中正鴿會會友獎賞報告簡表、海上比賽各次插組明細表、97年夏季插組單簽收單、朱富春手寫賽鴿飼養資料、中正鴿會97年夏季比賽97年5月24日點數統計表、中正鴿會97年夏季第4次乙、丙、丁、戊組各組獎報到單、中正鴿會獎品百分比分配表、各項插組點數明細表、中正鴿會97年夏季海上競翔活動賽程表、中正鴿會97年夏季比賽會員曾華玲成績報告、中正鴿會97年夏季號環表、中正鴿會97年夏季第1次乙、丙、丁組各組獎報到單、會員曾華玲點數統計表、中正鴿會97年夏季第2次乙、丙、丁組各組獎報到單、會員曾華玲點數統計表、中正鴿會97年度夏季第3次乙、丙、丁、戊組各組獎報到單、會員曾華玲點數統計表各1份附卷可稽(見偵一卷第26至28、35至45、49至50、104至105、128至136、138至142頁、偵三卷第9至28、116至117、122頁、證一卷第40、
91、93至106頁),足徵被告洪政次、朱耀仁、朱富春、施得振、曾奕欽前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上開事實二部分,亦經被告黃清利、朱耀仁、朱富春、蘇建
帆、林秋富於本院審理中供承屬實,且經證人即蘇建帆之妻陳佳汝於調查局、偵查中證述明確,復有門號0000000000號(林秋富)、0000000000號(蘇建帆)、00-0000000號(陳佳汝)、0000000000號(朱富春)通訊監察譯文、林園鴿會97年春季特環明細表、林園鴿會97年春季暗鴿、現關鴿普通組獎項明細表、林園鴿會97年春季比賽會員陳佳汝飼料印表、林園鴿會97年度冬季獎品環統計表、97年冬季比賽名次表、林園鴿會97年度冬季幼鴿插組明細表、林園鴿會97年度春季比賽飼料印表、林園鴿會97年春季會員電話名冊、林園鴿會97年春季會員地上距離時間表、林園鴿會97年冬季海上比賽日程表、林園鴿會賽鴿提環登記表、陳佳汝玉山銀行96年10月31日、11月21日、12月27日、97年1月31日、2月15日、2月22日、存款存入憑條各1份、蘇建帆帳號0000000000
000號帳戶存戶交易明細表8份在卷可憑(見偵一卷第6至10頁反面、192至194、205至207、偵二卷第16至19、22頁、證一卷第23至29、59、61至63、69至85頁),可信被告黃清利、朱耀仁、朱富春、蘇建帆、林秋富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憑取。
㈢上開事實三部分,為被告曾日吉、林榮源、林秋富、陳俊宏
所是認,並有門號0000000000號(林秋富)通訊監察譯文、岡山鴿會96年度夏季、冬季、97年度春季收入支出表、96年度費用明細表、岡山鴿會97年度夏季競期一次插、二次插、三次插、二關賽、97年度夏季競翔正式關第一關至第四關、岡山鴿會97年春季個人繳款單、岡山鎮農會95年11月2日、95年11月9日、95年11月16日取款憑條、同入提領現鈔(換鈔)合計達150萬元以上客戶名單備查簿、曾日吉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內頁明細、郵政存簿儲金存款單、現金存款或提款或換鈔達100萬元以上登記簿、林秋富岡山仁壽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岡山鴿會取款簽收簿、岡山鎮農會帳號0000000號交易明細表、岡山鴿會限制友誼賽單、岡山鴿會95年夏季一關現關、四關、五關、報環組、特比環獎賞統計表、岡山鴿會支出明細各
1份附卷可按(見偵一卷第6至10頁反面、159至163、
165至169、171至181、191至193、195至201、偵二卷第35至42頁反面、證一卷第1至22頁、44至45、51至58之
1、),足認被告曾日吉、林榮源、林秋富、陳俊宏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信實。
㈣綜上所述,被告洪政次於附表一所示96年夏季、97年夏季,
被告黃清利於附表二所示96年冬季、97年春季、97年冬季(此部分詳後述三之說明),被告曾日吉於95年夏季、95年冬季、96年春季、96年夏季、96年冬季、97年春季、97年夏季分別提供中正鴿會、林園鴿會、岡山鴿會之賭博場所,供附表一、二、三所示之人及其他不特定賭客聚眾賭博,並抽取佣金以營利;附表一、二、三所示之賭客,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中正鴿會、林園鴿會、岡山鴿會賭博財物,均堪以認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洪政次等11人犯行,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㈠核被告洪政次所為事實一之犯行,被告黃清利所為事實二之
犯行,均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被告曾日吉所為事實三之犯行,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被告朱耀仁、朱富春、施得振、曾奕欽、蘇建帆、林秋富、林榮源、陳俊宏所為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
1項之賭博罪。檢察官雖認被告黃清利於97年冬季舉辦海上競翔賽鴿部分,因僅完成插組統計,尚未進行賽鴿即遭查獲,故僅構成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不構成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等語,惟按聚眾賭博罪,係指聚集不特定多數人賭博財物或聚眾人之財物而為賭博者而言,本案高雄縣調查站人員於97年8月5日經會長黃清利同意執行搜索前,林園鴿會業於97年6月23日、同年8月4日完成97年冬季幼鴿、老鴿插組,並於同年6月24日繳納幼鴿插組款項,有林園鴿會97年冬季海上比賽日程表、林園鴿會97年度冬季幼鴿插組明細表各1份可憑(見證一卷第62、偵二卷第22頁),足認林園鴿會會長黃清利於調查站查獲前,業已召集不特定人賭博財物,依上開說明,自應該當於聚眾賭博罪,檢察官前開所認與法未合,惟因此部分與有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又被告曾日吉於95年4月間至同年7月13日,提供岡山鴿會會所為賭博場所,舉辦岡山鴿會「95年夏季」海上競翔賽鴿,召集不特定人聚眾賭博,並親自參與賭博犯行,係在該季結束前,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對同一法益侵害之多次舉動,主觀上亦係基於單一決意而為,為接續犯,應各以一罪論。是以,被告曾日吉前開「95年夏季」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賭博行為之終止時點,應係95年7月13日,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附此敘明。
㈡查被告朱耀仁、朱富春、曾奕欽透過施得振名義,下注中正
鴿會96年夏季賽鴿;被告朱耀仁、朱富春透過曾奕欽,以其不知情之妹曾華玲名義,下注中正鴿會97年夏季賽鴿;被告朱耀仁、朱富春透過蘇建帆,以其不知情之妻陳佳汝名義下注林園鴿會96年冬季賽鴿;被告朱耀仁、朱富春、林秋富透過蘇建帆,以不知情之陳佳汝名義下注林園鴿會97年春季賽鴿;被告林榮源、陳俊宏分別透過林秋富,以其不知情之女林家瑀名義下注岡山鴿會95年冬季、96年春季賽鴿,足認被告朱耀仁、朱富春、曾奕欽與施得振就中正鴿會96年夏季賭博犯行,被告朱耀仁、朱富春與曾奕欽就97年夏季賭博犯行,被告朱耀仁、朱富春與蘇建帆就林園鴿會96年冬季犯行,被告朱耀仁、朱富春、林秋富與蘇建帆就97年春季犯行,被告林榮源與林秋富就岡山鴿會95年冬季犯行,被告陳俊宏與林秋富就96年春季犯行,則俱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分別成立共同正犯。再按「對向犯」係二個或二個以上之行為者,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之犯罪,如賄賂、賭博、重婚等罪均屬之,因行為者各有其目的,各就其行為負責,彼此間無所謂犯意之聯絡,若對向之二個以上行為,法律上均有處罰之明文,當亦無適用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餘地(最高法院81年台非字第233號判例參照)。本案附表一、二、三所示之賭客,固分別與施得振、曾奕欽、蘇建帆、林秋富成立共同正犯,已如前述,惟各別賭客間為彼此相互對立意思合致而成立之「對向犯」,揆諸上開說明,自無論以共同正犯之餘地,檢察官認附表一、二、三所示各季賭客,均應分別成立共同正犯,顯有誤會。
㈢又被告洪政次所為附表一所示96年夏季、97年夏季,被告黃
清利所為附表二所示96年冬季、97年春季、97年冬季,被告曾日吉所為附表三所示95年冬季之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犯行,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另被告曾日吉所為附表三所示95年夏季、96年春季、96年夏季、96年冬季、97年春季、97年夏季之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賭博犯行,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亦應從一重之圖利聚眾賭賭博罪論處。檢察官認被告曾日吉下注岡山鴿會95年夏季、96年春季、96年夏季、96年冬季、97年春季、97年夏季賽鴿之行為,應另構成賭博罪,尚有未恰。被告洪政次舉辦附表一所示96年夏季、97年夏季共2季賽鴿,被告黃清利舉辦附表二所示96年冬季、97年春季、97年冬季共3季賽鴿,被告曾日吉舉辦附表三所示95年夏季、95年冬季、96年春季、96年夏季、96年冬季、97年春季、97年夏季共7季賽鴿;被告朱耀仁下注附表一編號1-1、2-1所示中正鴿會96年夏季、97年夏季、附表二編號1-1、2-1所示林園鴿會96年冬季、97年春季共4季賽鴿;被告朱富春下注附表一編號1-2、2-2所示中正鴿會96年夏季、97年夏季、附表二編號1-2、2-2所示林園鴿會96年冬季、97年春季共4季賽鴿;被告施得振下注附表一編號1-3所示中正鴿會96年夏季1季賽鴿;被告曾奕欽下注附表一編號1-4、2-3所示中正鴿會96年夏季、97年夏季共2季賽鴿;被告蘇建帆下注附表二編號1-3、2-3所示林園鴿會96年冬季、97年春季2季賽鴿;被告林秋富下注附表二編號2-4所示林園鴿會97年春季、附表三編號2-2所示岡山鴿會95年冬季2季賽鴿;被告林榮源下注附表三編號2-1所示岡山鴿會95年冬季1季賽鴿;被告陳俊宏下注附表三編號3-1所示岡山鴿會96年春季賽鴿,因每季均相隔1至2月,時間並非緊密,應認渠等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洪政次有如事實欄所載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2罪,均為累犯,皆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洪政次、黃清利、曾日吉藉主持賽鴿活動之機會
,經營賭博以抽佣牟利,被告曾日吉並自己下場參與賽鴿賭博,被告朱耀仁、朱富春、施得振、曾奕欽、蘇建帆、林秋富、林榮源、林秋富、陳俊宏則透過他人或以自己名義參與賽鴿,所為均屬非是,又被告朱富春於案發時為警察人員,被告林秋富、蘇建帆則曾經擔任警察人員,竟均知法犯法,更有可議,惟念及除被告洪政次前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簡字第543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外,其餘被告均無任何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之前科紀錄, 有渠 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且被告11人犯後均坦白承認犯行,態度良好,並考量賭博罪章所保護之法益為抽象之社會善良風俗,其處罰之正當性向來備受爭議,且依目前社會風土民情,亦難認其具有高度可非難性,暨斟酌被告 洪政刺 、黃清利、曾日吉舉辦賽鴿之次數,以及被告11人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洪政次、黃清利、曾日吉部分,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項至第3項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就被告朱耀仁、朱富春、施得振、曾奕欽、蘇建帆、林秋富、林榮源、陳俊宏部分,則分別諭知如主文第4項至第11項所示之罰金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併對被告朱耀仁、朱富春、曾奕欽、蘇建帆、林秋富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曾日吉犯附表三編號1、
2所示犯行,被告林榮源犯附表三編號2-1、被告林秋富犯附表三編號2-2所示犯行之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不予減刑之情形,爰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2分之
1,並諭知減刑後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黃清利、曾日吉、朱耀仁、朱富春、施得振、曾奕欽、蘇建帆、林秋富、林榮源、陳俊宏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渠等僅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 信渠 等經此偵、審程序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前述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併予宣告緩刑2年,並諭知被告黃清利、曾日吉應分別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5萬元、20萬元,以勵自新。
㈤沒收部分:
⒈附表七編號1-4所示之物品,係被告朱耀仁於97年5月間參
加中正鴿會97年夏季比賽之紀錄,有卷附中正鴿會97年夏季比賽97年5月24日點數統計表1份可憑(見偵一卷第138頁),足認為被告朱耀仁所有供犯附表七編號2-1所示賭博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本於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於被告朱耀仁、曾奕欽所犯附表一編號2-1、2-3所示罪刑項下,併予宣告沒收。
⒉附表七編號4-3所示之物,為被告曾奕欽所有供犯本案附表
一編號1-4、2-3所示犯行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
2款之規定,在被告曾奕欽所犯附表一編號2-3所示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本於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在被告施得振、曾奕欽所犯附表一編號1-3、1-4所示罪刑項下,諭知沒收。
⒊附表七編號5-1、6-1所示之物,為被告洪政次所有犯本案
附表一所示各罪所用之物,附表七編號6-4所示之物,則係被告洪政次所有犯附表一編號2所示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洪政次供陳在卷,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分別在被告洪政次所犯相關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⒋附表七編號7-1所之物,為被告黃清利所有供犯附表二所示
各罪所用之物;附表七編號7-2所示之物,為被告黃清利所有犯附表二編號2所示犯罪所用之物;附表七編號7-3至7-6所示之物,則係被告黃清利犯附表二編號3所示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黃清利供陳在卷,且有附表七編號7-2至7-6所示之物扣案可證(見證一卷第59至60、63至64、93頁),故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就附表七編號7-1所示之物,在被告黃清利所犯附表二各次罪刑項下宣告沒收,而附表七編號7-2、7-3至7-6所示物品,則分別在附表二編號2、3所示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⒌附表七編號8-12、8-14、8-21所示之物,為被告曾日吉所有
犯附表三編號7所示之物;附表七編號8-20、8-22所示之物,為被告曾日吉所有犯附表三編號6所示之物,經被告曾日吉供述明確,且有上開扣案物在卷可證(見偵一卷第165至
181、191、194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被告曾日吉所犯相關罪刑項下為沒收之諭知。
⒍至於附表七編號1-5所示高雄縣競鴿協會比賽規則相關資料
,係被告朱耀仁於92、93年間擔任「高雄縣信鴿協會旗美分會」副會長時所留存之資料,業經被告朱富春於調查局供述明確(見偵一卷第16頁);附表七編號3-1至3-4所示之物,非被告林秋富所有之物,亦據被告林秋富陳述在卷(見偵一卷第1頁反面),足認上開物品均非被告朱耀仁、朱富春、林秋富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另附表七編號1-1至1-3、編號2、編號3-5、4-1至4-2、4-4至4-6、5-2至5-6、6-2、6-3、6-5、8-1至8-11、8-13、8-15、8-16至8-19所示之物,則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連,是上開物品均無庸宣告沒收。又附表七編號9-1至9-17所示物品,僅具有證據性質,非被告所有供本案所用之物、因犯罪所得之物或依法應沒收之物,爰不為沒收之諭知,併予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68條、第266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9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1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筱茜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書記官陳恩慈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一、中正鴿會┌──┬───┬────┬────┬─────┬──────────────┬──────────────┐│編號│子編號│季別│賭客│下注名義人│賭客刑│會長刑│├──┴───┴────┴────┴─────┴──────────────┴──────────────┤│96年度│├──┬───┬────┬────┬─────┬──────────────┬──────────────┤│1│1-1│96年夏季│朱耀仁│施得振│朱耀仁共同犯賭博罪,處罰金新│ 洪政次犯 聚眾賭博罪,累犯,處│││││││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七編號5-1、6-1所示之物沒│││1-2│96年夏季│朱富春│施得振│朱富春共同犯賭博罪,處罰金新│收。│││││││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3│96年夏季│施得振│施得振│施得振共同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附表七編號4-3所示之物││││││││沒收。│││├───┼────┼────┼─────┼──────────────┤│││1-4│96年夏季│曾奕欽│施得振│曾奕欽共同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七編號4-3所示之物沒收。││├──┴───┴────┴────┴─────┴──────────────┴──────────────┤│97年度│├──┬───┬────┬────┬─────┬──────────────┬──────────────┤││2-1│97年夏季│朱耀仁│曾華玲│朱耀仁共同犯賭博罪,處罰金新│洪政次犯聚眾賭博罪,累犯,處│││││││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七編號1-4所示之物沒收。│表七編號5-1、6-1、6-4所示││├───┼────┼────┼─────┼──────────────┤之物均沒收。│││2-2│97年夏季│朱富春│曾華玲│朱富春共同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3│97年夏季│曾奕欽│曾華玲│曾奕欽共同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七編號1-4、4-3所示之物均沒││││││││收。││└──┴───┴────┴────┴─────┴──────────────┴──────────────┘附表二、林園鴿會┌──┬───┬────┬────┬─────┬──────────────┬──────────────┐│編號│子編號│季別│賭客│下注名義人│賭客刑│會長刑│├──┴───┴────┴────┴─────┴──────────────┴──────────────┤│96年度│├──┬───┬────┬────┬─────┬──────────────┬──────────────┤│1│1-1│96年冬季│朱耀仁│陳佳汝│朱耀仁共同犯賭博罪,處罰金新│黃清利犯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七編││├───┼────┼────┼─────┼──────────────┤號7-1所示物品沒收。│││1-2│96年冬季│朱富春│陳佳汝│朱富春共同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3│96年冬季│蘇建帆│陳佳汝│蘇建帆共同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7年度│├──┬───┬────┬────┬─────┬──────────────┬──────────────┤│2│2-1│97年春季│朱耀仁│陳佳汝│朱耀仁共同犯賭博罪,處罰金新│黃清利犯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七編││├───┼────┼────┼─────┼──────────────┤號7-1、7-2所示物品均沒收。│││2-2│97年春季│朱富春│陳佳汝│朱富春共同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3│97年春季│蘇建帆│陳佳汝│蘇建帆共同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4│97年春季│林秋富│陳佳汝│林秋富共同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97年冬季│不特定人│不特定人│無│黃清利犯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七編││││││││號7-1、7-3至7-6所示物品均││││││││沒收。│└──┴───┴────┴────┴─────┴──────────────┴──────────────┘
附表三、岡山鴿會┌──┬───┬────┬────┬─────┬──────────────┬──────────────┐│編號│子編號│季別│賭客│下注名義人│賭客刑│會長刑│├──┴───┴────┴────┴─────┴──────────────┴──────────────┤│95年度│├──┬───┬────┬────┬─────┬──────────────┬──────────────┤│1││95年夏季│曾日吉│曾日吉│無│曾日吉犯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2-1│95年冬季│林榮源│林家瑀│林榮源共同犯賭博罪,處罰金新│曾日吉犯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罰金│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仟元折算壹日。│││││││年│││├───┼────┼────┼─────┼──────────────┤│││2-2│95年冬季│林秋富│林家瑀│林秋富共同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罰金新臺幣柒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6年度│├──┬───┬────┬────┬─────┬──────────────┬──────────────┤│3│3-1│96年春季│陳俊宏│林家瑀│陳俊宏共同犯賭博罪,處罰金新│曾日吉犯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壹仟元折算壹日。│││││││。│││├───┼────┼────┼─────┼──────────────┤│││3-2│96年春季│曾日吉│曾日吉│無││├──┼───┼────┼────┼─────┼──────────────┼──────────────┤│4││96年夏季│曾日吉│曾日吉│無│曾日吉犯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96年冬季│曾日吉│曾日吉│無│曾日吉犯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7年度│├──┬───┬────┬────┬─────┬──────────────┬──────────────┤│6││97年春季│曾日吉│曾日吉│無│曾日吉犯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七編││││││││號8-20、8-22所示之物均沒收。│├──┼───┼────┼────┼─────┼──────────────┼──────────────┤│7││97年夏季│曾日吉│曾日吉│無│曾日吉犯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七編││││││││號8-12、8-14、8-21所示之物均││││││││沒收。│└──┴───┴────┴────┴─────┴──────────────┴──────────────┘附表四、中正鴿會插組組別┌──┬───────┬───────────────────────┐│編號│插組組別│下注方式(新臺幣)│├──┼───────┼───────────────────────┤│1│「報環時插組」│於繳納賽鴿腳環費後開始下注,以正規賽5場比賽完││││畢決定名次,此組另分為「3K組」、「5K組」、「10││││組」、「20K組」、「1萬元組」、「3萬元組」、││││「5萬元組」。「3K組」代表以1隻賽鴿為1組下注││││,每注3,000元;「5K組」代表以1隻賽鴿為1組下││││注,每注5,000元;「10組」代表以1隻賽鴿為1組││││下注,每注10,000元;「20K組」代表以1隻賽鴿為││││1組下注,每注20,000元;「1萬元組」代表以3隻││││賽鴿為1組下注,每注10,000元;「3萬元組」代表││││以6隻賽鴿為1組下注,每注30,000元;「5萬元組││││」代表以6隻賽鴿為1組下注,每注50,000元。│├──┼───────┼───────────────────────┤│2│「正規賽1至5│於繳納賽鴿腳環費後下注,依排定日期下注,此組另│││關成績累計插組│分為「一次插組五關綜合」、「二次插組四關綜合」│││」│、「三次插組三關綜合」、「二關綜合淘汰插組」。││││「一次插組五關綜合」係指正規賽前下注,以正規賽││││5場比賽決定次;「二次插組四關綜合」係指正規賽││││前下注,以正規賽前4場比賽決定名次;「三次插組││││三關綜合」係指正規賽前下注,以正規賽前3場比賽││││決定名次;「二關綜合淘汰插組」係指第4次比賽前││││下注,以正規賽前2場比賽決定名次。│├──┼───────┼───────────────────────┤│3│「現關暗組」│每場比賽前2日下注,以該場比賽成績決定名次。上││││開5種插組又細分「甲」至「庚」組,再根據各組細││││分為「單隻至陸隻組、色別單、色別雙、特別組」,││││每注金額自500元至3萬元不等。│└──┴───────┴───────────────────────┘附表五、林園鴿會插組組別┌──┬───────┬───────────────────────┐│編號│插組組別│下注方式(新臺幣)│├──┼───────┼───────────────────────┤│1│「報環時插組」│「報環時插組」於賽鴿繳納腳環費後,隔日即下注完││││畢,以正規賽5場比賽完後決定名次,此組另分為「││││2環組」、「3環組」、「5環組」、「萬環」、「││││組環5K」、「組環10K」、「鴿舍環」。「2環組」││││代表以1隻賽鴿為1組下注,每注2,000元;「3環││││組」代表以1隻賽鴿為1組下注,每注3,000元;「││││5環組」代表以1隻賽鴿為1組下注,每注5,000元││││;「萬環」代表以1隻賽鴿為1組下注,每注10,000││││元;「組環5K」代表以3隻賽鴿為1組下注,每注5,││││000元;「組環10K」代表以3隻賽鴿為1組下注,││││每注10,000元;「鴿舍環」代表每鴿舍以1隻賽鴿下││││注,每注15,000元。│├──┼───────┼───────────────────────┤│2│「正規賽1至5│分為二次,有「幼鴿插組」(賽鴿出生繳納腳環費約│││關成績累計插組│1個月後下注)及「老鴿插組」(賽鴿出生繳納腳環│││」│費約2個月後下注),此組另分為「普通組」(每隻││││500元)、「特別組」(每隻1,000元)、「氣魄組││││」(每隻2,000元)、「1000K」(電視組,每注││││1,000元)、「2000K」(機車組,每注2,000元)││││、「3000K」(汽車組,每注3,000元)」,各組可││││再細分1至6隻組別。│├──┼───────┼───────────────────────┤│3│「二關開插組」│於老鴿插組20日後下注(又稱現關暗,意為以正規賽││││第二場時累計成績決定名次),此組另分為「普通組││││」(每注500元)、「特別組」(每注1,000元)、││││「氣魄組」(每注2,000元),各組可再細分1至6││││隻組別。│├──┼───────┼───────────────────────┤│4│「現關成績插組│於每次比賽舉辦前2日供賭客下注,以該單一次比賽│││」│成績決定賭金分配。│└──┴───────┴───────────────────────┘附表六、岡山鴿會插組組別┌──┬───────┬───────────────────────┐│編號│插組組別│下注方式│├──┼───────┼───────────────────────┤│1│「報環時插組」│於賽鴿繳納腳環費三日後下注,以正規賽5場比賽完││││後決定名次,此組另可分為「限制單─陸組」、「轎││││雙─陸組」、「報環組3隻」、「報環組5隻」。「││││限制單─陸組」代表分別可以1至6隻賽鴿為1組下││││注,每注1,000至30,000元不等;「轎雙─陸組」代││││表分別可以2至6隻賽鴿為1組下注,每注2,000至││││5,000元不等;「報環組3隻」代表以3隻賽鴿為1││││組下注,每注3,000元;「報環組5隻」代表以5隻││││賽鴿為1組下注,每注5,000元。│├──┼───────┼───────────────────────┤│2│「正規賽1至5│於賽鴿繳納腳環費後下注,依排定日期下注,此組另│││關成績累計插組│可分為「第一次插組(三關賽)」、「第二次插組(││││四關賽)」、「第三次插組(五關賽)」、「二關賽││││」、「一關賽」。「第一次插組(三關賽)」係以正││││規賽前3場比賽成績決定名次,「第二次插組(四關││││賽)」係以正規賽前4場比賽成績決定名次,「第三││││次插組(五關賽)」係以正規賽5場比賽完成績決定││││名次,「二關賽」係以正規賽前2場比賽成績決定名││││次,「一關賽」係以正規賽第1場比賽成績決定名次││││。各組細分「全連機、全連、全連特、限制、限制轎││││、限制博、限制電、限制鴿」組別,每組分1至6隻││││組,每注金額500至5,000元不等。│├──┼───────┼───────────────────────┤│3│「現關成績插組│於每次比賽前2日下注,以該單一次比賽成績決定賭│││」│金分配。│└──┴───────┴───────────────────────┘附表七、扣押物品(參偵四卷第8頁至第10頁)┌──┬────────────────────┬─────┬─────┬──────────┐│編號│品名│數量│持有人│沒收與否│├──┴────────────────────┴─────┴─────┴──────────┤│地點:高雄市○○區○○街○○號(97/7/23)│├──┬────────────────────┬─────┬─────┬──────────┤│1-1│賽鴿簽賭單及相關資料(一)│1份│朱富春│不沒收│├──┼────────────────────┼─────┼─────┼──────────┤│1-2│賽鴿簽賭單及相關資料(二)│1份│朱富春│不沒收│├──┼────────────────────┼─────┼─────┼──────────┤│1-3│賽鴿飼養資料│1份│朱富春│不沒收│├──┼────────────────────┼─────┼─────┼──────────┤│1-4│信鴿協會賽鴿分組相關資料│1份│朱富春│沒收(附表一編號2-1││││││、2-3)│├──┼────────────────────┼─────┼─────┼──────────┤│1-5│高雄縣競鴿協會比賽規則相關資料│1份│朱富春│不沒收│├──┴────────────────────┴─────┴─────┴──────────┤│地點:高雄市○○區○○路○○○號(鳳龍派出所)(97/7/23)│├──┬────────────────────┬─────┬─────┬──────────┤│2│臺南縣、高雄市信鴿協會費用清單相關資料│1份│朱富春│不沒收│├──┴────────────────────┴─────┴─────┴──────────┤│地點:高雄市○○區○○○路○段○○號(97/7/23)│├──┬────────────────────┬─────┬─────┬──────────┤│3-1│中正97年夏季費用清單│1份│林秋富│不沒收│├──┼────────────────────┼─────┼─────┼──────────┤│3-2│匯款條│1份│林秋富│不沒收│├──┼────────────────────┼─────┼─────┼──────────┤│3-3│林園鴿會簽單│1份│林秋富│不沒收│├──┼────────────────────┼─────┼─────┼──────────┤│3-4│鴿會信件│1份│林秋富│不沒收│├──┼────────────────────┼─────┼─────┼──────────┤│3-5│六合彩簽單│1箱│林秋富│不沒收│├──┴────────────────────┴─────┴─────┴──────────┤│地點:高雄市○○區○○路○○○號12樓之2(97/7/23)│├──┬────────────────────┬─────┬─────┬──────────┤│4-1│六合彩筆記本│1冊│曾奕欽│不沒收│├──┼────────────────────┼─────┼─────┼──────────┤│4-2│紅包及信封袋│5個│曾奕欽│不沒收│├──┼────────────────────┼─────┼─────┼──────────┤│4-3│賽鴿紀錄及風向圖│1冊│曾奕欽│沒收(附表一編號1-3││││││、1-4、2-3)│├──┼────────────────────┼─────┼─────┼──────────┤│4-4│鴿會資料│1冊│曾奕欽│不沒收│├──┼────────────────────┼─────┼─────┼──────────┤│4-5│鴿會報到單及資料│1冊│曾奕欽│不沒收│├──┼────────────────────┼─────┼─────┼──────────┤│4-6│六合彩資料│1冊│曾奕欽│不沒收│├──┴────────────────────┴─────┴─────┴──────────┤│地點:中正鴿會(97/7/23)│├──┬────────────────────┬─────┬─────┬──────────┤│5-1│中正鴿會比賽海上各次插組明細表│1本│洪政次│沒收(附表一編號1、2││││││)│├──┼────────────────────┼─────┼─────┼──────────┤│5-2│鴿友會員獎賞報表│1本│洪政次│不沒收│├──┼────────────────────┼─────┼─────┼──────────┤│5-3│高雄中正鴿會插組收據│2本│洪政次│不沒收│├──┼────────────────────┼─────┼─────┼──────────┤│5-4│97年冬季比賽編號名冊│1本│洪政次│不沒收│├──┼────────────────────┼─────┼─────┼──────────┤│5-5│94年鴿會會員名單│1本│洪政次│不沒收│├──┼────────────────────┼─────┼─────┼──────────┤│5-6│鳥松中正鴿會有關名冊等│1袋│洪政次│不沒收│├──┴────────────────────┴─────┴─────┴──────────┤│地點:中正鴿會(97/8/5)│├──┬────────────────────┬─────┬─────┬──────────┤│6-1│高雄區中正聯合鴿會組織章程及比賽規則│33頁│ 陳憲榮 │沒收(附表一編號1、2││││││)│├──┼────────────────────┼─────┼─────┼──────────┤│6-2│97年冬季海上競翔活動賽程表│2頁│陳憲榮│不沒收│├──┼────────────────────┼─────┼─────┼──────────┤│6-3│97年冬季會員表│55頁│陳憲榮│不沒收│├──┼────────────────────┼─────┼─────┼──────────┤│6-4│高雄區信鴿協會中正聯合鴿會函及附件│14頁│陳憲榮│沒收(附表一編號2)│├──┼────────────────────┼─────┼─────┼──────────┤│6-5│高雄區信鴿協會中正會員繳交保證金收據│34頁│陳憲榮│不沒收│├──┴────────────────────┴─────┴─────┴──────────┤│地點:林園鴿會(97/8/5)│├──┬────────────────────┬─────┬─────┬──────────┤│7-1│林園鴿會比賽條例│1冊│黃清利│沒收(附表二編號1至3││││││)│├──┼────────────────────┼─────┼─────┼──────────┤│7-2│林園鴿會97年春季電話名冊(證一卷第59頁)│2紙│黃清利│沒收(附表二編號2)│├──┼────────────────────┼─────┼─────┼──────────┤│7-3│林園鴿會97年冬季獎品環統計表(證一卷第60│9紙│黃清利│沒收(附表二編號3)│││頁)││││├──┼────────────────────┼─────┼─────┼──────────┤│7-4│林園鴿會97年冬季賽鴿提環登記表(證一卷第│1冊│黃清利│沒收(附表二編號3)│││63頁)││││├──┼────────────────────┼─────┼─────┼──────────┤│7-5│林園鴿會97年冬季幼鴿插組明細表(證一卷第│4紙│黃清利│沒收(附表二編號3)│││64頁)││││├──┼────────────────────┼─────┼─────┼──────────┤│7-6│林園鴿會97年冬季賽鴿成績表(證一卷第93頁│1冊│黃清利│沒收(附表二編號3)│││)││││├──┴────────────────────┴─────┴─────┴──────────┤│地點:岡山鴿會(97/7/23)│├──┬────────────────────┬─────┬─────┬──────────┤│8-1│會議紀錄│1本│曾日吉│不沒收│├──┼────────────────────┼─────┼─────┼──────────┤│8-2│會員匯款帳號│1本│曾日吉│不沒收│├──┼────────────────────┼─────┼─────┼──────────┤│8-3│取款條簽名簿│1本│曾日吉│不沒收│├──┼────────────────────┼─────┼─────┼──────────┤│8-4│鴿號│1本│曾日吉│不沒收│├──┼────────────────────┼─────┼─────┼──────────┤│8-5│會員大會簽名簿│1本│曾日吉│不沒收│├──┼────────────────────┼─────┼─────┼──────────┤│8-6│會員會費│1本│曾日吉│不沒收│├──┼────────────────────┼─────┼─────┼──────────┤│8-7│會員大會手冊│2本│曾日吉│不沒收│├──┼────────────────────┼─────┼─────┼──────────┤│8-8│比賽辦法│2本│曾日吉│不沒收│├──┼────────────────────┼─────┼─────┼──────────┤│8-9│賽信鴿電腦作業系統操作說明書│1本│曾日吉│不沒收│├──┼────────────────────┼─────┼─────┼──────────┤│8-10│帳目表│6頁│曾日吉│不沒收│├──┼────────────────────┼─────┼─────┼──────────┤│8-11│相關計畫及公告│13張│曾日吉│不沒收│├──┼────────────────────┼─────┼─────┼──────────┤│8-12│97年夏季賽鴿簽單(偵一卷第165至169頁)│13張│曾日吉│沒收(附表三編號7)│├──┼────────────────────┼─────┼─────┼──────────┤│8-13│會員名冊及匯款帳號│7張│曾日吉│不沒收│├──┼────────────────────┼─────┼─────┼──────────┤│8-14│97年夏季比賽名次及分配金額(偵一卷第170│12張│曾日吉│沒收(付保三編號7)│││至181頁)││││├──┼────────────────────┼─────┼─────┼──────────┤│8-15│比賽名次及分配金額│1份│曾日吉│不沒收│├──┼────────────────────┼─────┼─────┼──────────┤│8-16│未插會員總表│3聯│曾日吉│不沒收│├──┼────────────────────┼─────┼─────┼──────────┤│8-17│會員編號及出舍檢│1冊│曾日吉│不沒收│├──┼────────────────────┼─────┼─────┼──────────┤│8-18│獎賞個人明細│1冊│曾日吉│不沒收│├──┼────────────────────┼─────┼─────┼──────────┤│8-19│出舍檢│1份│曾日吉│不沒收│├──┼────────────────────┼─────┼─────┼──────────┤│8-20│97年春季個人繳款單(偵一卷第191頁)│1張│曾日吉│沒收(附表三編號6)│├──┼────────────────────┼─────┼─────┼──────────┤│8-21│97年夏季第三、四關比賽結果│2份│曾日吉│沒收(附表三編號7)│├──┼────────────────────┼─────┼─────┼──────────┤│8-22│97年春季比賽報告│2張│曾日吉│沒收(附表三編號6)│├──┴────────────────────┴─────┴─────┼──────────┤│書證││├──┬────────────────────┬─────┬─────┼──────────┤│9-1│林秋富、朱富春、朱耀仁、曾日吉、洪政次、│1本││不沒收│││黃清利、曾奕欽、施得振、蘇建帆等人基本資││││││料││││├──┼────────────────────┼─────┼─────┼──────────┤│9-2│林秋富、朱富春、曾奕欽、 陳俊元 等人通訊監│1本││不沒收│││察譯文││││├──┼────────────────────┼─────┼─────┼──────────┤│9-3│林秋富、朱富春、曾奕欽、陳俊元等人通訊監│1張││不沒收│││察光碟││││├──┼────────────────────┼─────┼─────┼──────────┤│9-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通訊監察書影本39份│1冊││不沒收│├──┼────────────────────┼─────┼─────┼──────────┤│9-5│電腦鑑定報告書│1本││不沒收│├──┼────────────────────┼─────┼─────┼──────────┤│9-6│電腦鑑定報告光碟│1張││不沒收│├──┼────────────────────┼─────┼─────┼──────────┤│9-7│高雄市農會「 盧妙蘭 」帳戶明細│1本││不沒收│├──┼────────────────────┼─────┼─────┼──────────┤│9-8│鳥松鄉農會「 吳高山陳慶男 、洪政次」聯名│1本││不沒收│││帳戶明細││││├──┼────────────────────┼─────┼─────┼──────────┤│9-9│玉山銀行林園分行洪文祥 」帳戶明細│1本││不沒收│├──┼────────────────────┼─────┼─────┼──────────┤│9-10│岡山農會「曾日吉、 呂寶惠劉保德 」聯名帳│1本││不沒收│││戶明細││││├──┼────────────────────┼─────┼─────┼──────────┤│9-11│新光銀行岡山簡易分行宋明發 」帳戶明細│1本││不沒收│├──┼────────────────────┼─────┼─────┼──────────┤│9-12│美濃郵局「 宋莉君 」帳戶明細│1本││不沒收│├──┼────────────────────┼─────┼─────┼──────────┤│9-13│美濃中壇郵局「朱富春」帳戶明細│1本││不沒收│├──┼────────────────────┼─────┼─────┼──────────┤│9-14│玉山銀行林園分行「蘇建帆」帳戶明細│1本││不沒收│├──┼────────────────────┼─────┼─────┼──────────┤│9-15│林園鴿會精英GREEN320手提電腦│1臺││不沒收│├──┼────────────────────┼─────┼─────┼──────────┤│9-16│中正鴿會手提電腦│1臺││不沒收│├──┼────────────────────┼─────┼─────┼──────────┤│9-17│岡山鴿會GENUINE52X電腦主機│1臺││不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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